1. 任何人不得无法律依据取得他人财产。取得者应返还财产,并赔偿其使用利益和孳息增益。 2. 未经产生取得效力的法律行为而从他人处获得财产的,如财产仍存在,应予返还;已不存在的,应返还同等物或赔偿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一人的财产非因其意思脱离占有,并因双方均不可归责的原因与他人财产结合,且非经损害任一所有人不能分离的,价值较低者在支付其价值后从属于价值较高者。价值相等的,应将二者出售并由所有人分配价款,但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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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不得无法律依据取得他人财产。取得者应返还财产,并赔偿其使用利益和孳息增益。 2. 未经产生取得效力的法律行为而从他人处获得财产的,如财产仍存在,应予返还;已不存在的,应返还同等物或赔偿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一人的财产非因其意思脱离占有,并因双方均不可归责的原因与他人财产结合,且非经损害任一所有人不能分离的,价值较低者在支付其价值后从属于价值较高者。价值相等的,应将二者出售并由所有人分配价款,但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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