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发生及责任人之日起三(3)年届满后,不再受理损害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2. 赔偿请求源于犯罪,且本条第1款期间届满后刑事诉讼仍可受理的,赔偿请求期间仅自刑事诉讼终结时起算。 3. 无论如何,自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15)年届满后,不再受理赔偿请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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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发生及责任人之日起三(3)年届满后,不再受理损害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2. 赔偿请求源于犯罪,且本条第1款期间届满后刑事诉讼仍可受理的,赔偿请求期间仅自刑事诉讼终结时起算。 3. 无论如何,自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15)年届满后,不再受理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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