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归于实施人而非命令人,但实施人受到强制的除外。就事实行为而言,仅不可抗拒的胁迫具有法律意义。 2. 公务人员或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为执行法律或上级命令而实施损害他人的行为,如服从系属必要或其合理认为必须服从,并证明其相信行为合法且该信念基于合理理由,同时已尽应有注意和谨慎的,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判令被认定对损害负责的人承担赔偿。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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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归于实施人而非命令人,但实施人受到强制的除外。就事实行为而言,仅不可抗拒的胁迫具有法律意义。 2. 公务人员或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为执行法律或上级命令而实施损害他人的行为,如服从系属必要或其合理认为必须服从,并证明其相信行为合法且该信念基于合理理由,同时已尽应有注意和谨慎的,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判令被认定对损害负责的人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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