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228条

1. 一人承诺使第三人承担某项义务的,该第三人不因此受约束。 2. 第三人接受该承诺的,其接受仅自作出时产生效力;但可明确看出第三人明示或默示意图使接受效力追溯至承诺作出时的除外。 3. 第三人拒绝承诺的,如有正当理由,承诺人应赔偿受诺人;如履行可能,承诺人可以自行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而免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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