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218条

1. 瑕疵选择权在下列情形消灭:放弃权利;知悉瑕疵后仍予接受;处分合同标的,即使处分时尚不知瑕疵;受领后标的灭失或减少;受领前因买受人行为发生与标的相连但非由其自然产生的增加;受领后发生与标的分离且由其产生的增加。 2. 瑕疵选择权不因权利人死亡而消灭,由其继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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