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选择权属于买受人的: a. 一件物在出卖人占有期间灭失的,买受人可以按其价格取得另一件物,也可以放弃;两件物同时灭失的,买卖无效。 b. 买受人受领出卖标的后,其中一件在其占有期间灭失的,灭失之物确定为买卖标的,买受人应支付其价款;另一件物作为信托保管物(Amanah)。两件物先后灭失的,先灭失者为买卖标的,后灭失者为信托保管物;同时灭失的,买受人应支付每件物价款的一半。 2. 确定选择权属于出卖人的: a. 一件物在交付前或交付后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接受剩余之物,也可以解除合同;两件物在交付前均灭失的,合同无效。 b. 两件物在交付后先后灭失的,先灭失者为信托保管物,后灭失者为买卖标的;同时灭失的,买受人应支付每件物价款的一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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