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最近六个月应付款对债务人的全部动产、不动产享有优先权:a. 债务人依法应扶养者的扶养费;b. 向债务人及其受扶养人供应食品、衣物和药品的价款。 2. 上述款项在司法费用、政府应收款及保全修理费用之后受偿,彼此之间按比例清偿。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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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最近六个月应付款对债务人的全部动产、不动产享有优先权:a. 债务人依法应扶养者的扶养费;b. 向债务人及其受扶养人供应食品、衣物和药品的价款。 2. 上述款项在司法费用、政府应收款及保全修理费用之后受偿,彼此之间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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