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保全、出售债务人财产所支出的司法费用,对该财产价款享有优先权。 2. 上述费用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利清偿,即使其他权利享有优先权或抵押担保,也包括费用所服务债权人的权利;出售财产的费用优先于分配程序费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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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保全、出售债务人财产所支出的司法费用,对该财产价款享有优先权。 2. 上述费用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利清偿,即使其他权利享有优先权或抵押担保,也包括费用所服务债权人的权利;出售财产的费用优先于分配程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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