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质债权与担保债务均到期而质权人未获清偿的,如两者种类相同,质权人可从所质债权中收取应得金额并将余额返还质押人;种类不同的,可请求出售所质债权或按其价值取得以实现权利。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