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押物在质权人占有期间灭失的,质权人按受领日价值负责。 2. 质押物价值等于担保债务的,无论灭失是否因质权人侵害,债务均消灭。 3. 价值高于债务的,质押人债务消灭;灭失因质权人侵害或保管疏忽的,质权人赔偿余额。 4. 价值低于债务的,债务在该价值范围内消灭,债权人可向质押人追偿余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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