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在下列情形消灭:1. 期限届满或标的消失;2. 需役地与供役地归同一所有人;3. 两不动产状态改变导致不能行使,但恢复原状时地役权恢复;4. 权利人放弃并通知供役地所有人;5. 需役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消失,或仅余与供役地负担不相称的有限利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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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下列情形消灭:1. 期限届满或标的消失;2. 需役地与供役地归同一所有人;3. 两不动产状态改变导致不能行使,但恢复原状时地役权恢复;4. 权利人放弃并通知供役地所有人;5. 需役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消失,或仅余与供役地负担不相称的有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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