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270条

1. 供役地所有人不得实施减少地役权利用或使其更为困难的行为,尤其不得改变现状或以其他地点替代原定行使地点。 2. 但原定地点增加地役负担,或地役权妨碍供役地改良的,供役地所有人可请求移至该不动产其他地点、其所有的其他不动产,或经第三人同意移至第三人不动产,但新地点行使对需役地所有人应与原地点同样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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