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25条

1. 要约与承诺是为订立合同而作出的任何意思表示;先作出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后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承诺。 2. 要约与承诺相互结合并内容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但应遵守法律可能规定的特定成立要求。 3. 承诺前存在多个要约的,以最后一个要约为准。 4. 承诺附有增加、限制或变更要约内容的,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提出新要约。 5. 要约失效后作出的承诺不能使合同成立,但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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