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无争议、无中断占有不动产并以所有人身份处分连续三十三(33)年者,在能够起诉且无可接受理由时,宗教基金本源之诉和继承之诉不予受理。 2. 国家、各酋长国、公法法人或宗教基金所有的财产,不得因时效取得,也不得因时效取得其上物权。 3. 禁止侵占前款财产;侵占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由侵占人承担费用予以清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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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无争议、无中断占有不动产并以所有人身份处分连续三十三(33)年者,在能够起诉且无可接受理由时,宗教基金本源之诉和继承之诉不予受理。 2. 国家、各酋长国、公法法人或宗教基金所有的财产,不得因时效取得,也不得因时效取得其上物权。 3. 禁止侵占前款财产;侵占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由侵占人承担费用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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