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22条

1. 谈判参与人或合同一方知悉对另一方同意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信息,且应推定另一方不知道该信息,或另一方已对其合同相对方给予信赖的,应将该信息告知另一方。与合同内容或当事人身份具有直接且必要联系的信息,属于对各方同意具有实质性和决定性意义的信息。 2. 披露实质性和决定性信息是谈判或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各方均应尽到必要注意,向另一方提供与谈判或拟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合同过程的实际情况与事实。 3. 主张应向其披露的信息遭到隐瞒的一方,应证明该隐瞒事实;另一方则应证明其已告知该信息。 4. 各方不得约定限制、免除或排除披露实质性和决定性信息的义务。任何相反条款均属无效;受损害一方可因另一方违反该义务而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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