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209条

1. 丧失占有者在丧失前占有未满一年的,不得从占有更优者处恢复。更优占有为基于合法权源的占有;双方均无权源或权源相等时,以时间较早者优先。 2. 占有因暴力丧失的,无论何种情形,占有人可在其后一年内向侵害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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