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开始以正常、规律方式使用物或权利的,占有视为持续。 2. 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者,可援引向其转移不动产者的占有。 3. 承租人、用益权人、保管人、借用人及其继承人不得主张时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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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开始以正常、规律方式使用物或权利的,占有视为持续。 2. 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者,可援引向其转移不动产者的占有。 3. 承租人、用益权人、保管人、借用人及其继承人不得主张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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