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在下列情形消灭:1. 与购买共有人份额者分割,或向其购买、承租该份额,即使不知会导致失权。 2. 出售自身份额,即使不知另一共有人此前已出售。 3. 知悉买受人在份额上建设或种植,无障碍仍沉默两个月不请求。 4. 在国内时自知悉出售起,出售时不在国内则自返程并知悉起,无障碍沉默两个月;否认知悉而买受人主张其已知的,经宣誓相信其否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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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在下列情形消灭:1. 与购买共有人份额者分割,或向其购买、承租该份额,即使不知会导致失权。 2. 出售自身份额,即使不知另一共有人此前已出售。 3. 知悉买受人在份额上建设或种植,无障碍仍沉默两个月不请求。 4. 在国内时自知悉出售起,出售时不在国内则自返程并知悉起,无障碍沉默两个月;否认知悉而买受人主张其已知的,经宣誓相信其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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