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156条

1. 遗嘱人死亡后,对方否认时,主张遗嘱、撤回或修改之诉仅凭两名公正证人或同等人员证言方予受理。 2. 遗嘱经主管机关公证的,死亡后修改或全部、部分撤回之诉仅以相同方式方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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