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101条

1. 对加高有重大利益的共有人可自费加高共墙,但不得给其他共有人造成重大损害;并应维护、加固,使其承受新增荷载且不削弱能力。 2. 共墙不适于承受加高的,希望加高者应独自承担全部重建费用,并尽可能使加厚部分位于自己一侧;除加高部分外,重建墙仍为共有,加高者无权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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