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各楼层、不同公寓有多名所有人的,共有土地及供全体共同使用、登记为共同或依建筑性质应共有的部分,特别包括:建筑结构、基础、支柱、立柱及承重墙、承顶墙;单元间共同隔墙和烟囱墙;服务储藏室和垃圾区;烟囱、厕所厨房通风井、落水管和排水沟;入口、立面、楼梯及楼梯间、走廊、门厅、地下室、电梯和紧急出口;警卫室及建筑服务人员区域;制冷设备、各类管道及照明、供水、排水、天然气、互联网、卫星天线等共同设施及附件,但位于单元内且仅服务该单元所有人的除外;体育、休息娱乐设施;提供共同服务的设备及场所;庭院、外部走廊、步道、花园、停车场、等候区和集合场所;依建筑立法规定的顶层屋面。 2. 产权文件或特别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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