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产或财产集合的共有人,在分割前可于知悉或获通知后三十(30)日内,回赎其他共有人以非依法公开拍卖方式出售给第三人的共有份额。回赎以通知卖方、买方完成;回赎人偿还全部支出后承继买方全部权利义务。 2. 有多名回赎人的,各按自身份额回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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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或财产集合的共有人,在分割前可于知悉或获通知后三十(30)日内,回赎其他共有人以非依法公开拍卖方式出售给第三人的共有份额。回赎以通知卖方、买方完成;回赎人偿还全部支出后承继买方全部权利义务。 2. 有多名回赎人的,各按自身份额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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