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316条

1. 执行人员至少提前三日通知腾退义务人执行日期,届时使申请人占有不动产。内有无须交申请人的动产且所有人未立即移走的,交申请人原地保管;其不同意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移至他处。动产已扣押或保管的,通知相关债权人;两种情形均提交执行法官保护权利。 2. 记录载明执行文书、送达日期、腾退不动产、无须交付的动产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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