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315条

1. 执行交付动产、不动产时,执行人员到物品所在地交给申请人,记录载明标的、执行文书及送达日期。不动产由临时占有人占用的,完成交付后通知其承认新占有人。 2. 待交物已被扣押的,不得交申请人,并通知扣押债权人。 3. 执行法官应利害关系人或执行人员请求,发布保护有关权利的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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