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扣押债务人处金钱、变卖被扣财产,或第三人报告所持财产后满十日,执行所得无需其他程序即在扣押债权人及视为程序当事人者间分配,即使不足全额清偿。 2. 执行组合及合并执行案卷中的全体债权人,即使未申请,均视为前款当事人,并依第311至314条列入分配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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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扣押债务人处金钱、变卖被扣财产,或第三人报告所持财产后满十日,执行所得无需其他程序即在扣押债权人及视为程序当事人者间分配,即使不足全额清偿。 2. 执行组合及合并执行案卷中的全体债权人,即使未申请,均视为前款当事人,并依第311至314条列入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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