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人可依通常程序向主管法院起诉,请求执行程序无效并确认其对全部或部分被扣不动产的权利,以扣押债权人、第286条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人或物上保证人为被告。起诉状准确列明所有权证据、占有事实或权利依据并附文件的,法院在首次庭期停止变卖。 2. 法院决定前已到变卖日的,原告可请求执行法官停止,并在执行案卷存入已送达起诉状正式副本。 3. 依第1、2款作出的停止或继续裁判不得上诉。 4. 登记时未缴一万迪拉姆保证金的,不予受理;胜诉退还,败诉没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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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可依通常程序向主管法院起诉,请求执行程序无效并确认其对全部或部分被扣不动产的权利,以扣押债权人、第286条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人或物上保证人为被告。起诉状准确列明所有权证据、占有事实或权利依据并附文件的,法院在首次庭期停止变卖。 2. 法院决定前已到变卖日的,原告可请求执行法官停止,并在执行案卷存入已送达起诉状正式副本。 3. 依第1、2款作出的停止或继续裁判不得上诉。 4. 登记时未缴一万迪拉姆保证金的,不予受理;胜诉退还,败诉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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