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99条

1. 拍卖成交裁判按裁判格式作出,附不动产扣押申请、相关及公告程序、变卖庭期记录;主文命债务人、占有人或物上保证人向竞得人交付不动产,原件于次日存卷。 2. 该裁判不送达,强制执行时通知债务人、占有人、物上保证人或保管人在指定日期、时间到交付地点,至少提前两日通知。 3. 不动产内有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动产,申请执行人应请求执行法官采取保护措施;法官必要时先听取意见。 4. 因双方无责原因无法转移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执行法官可撤销成交裁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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