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管人不得使用、经营、出借被扣物或使其受损,否则丧失保管费并承担赔偿;其为所有人或用益权人的,可在权利范围内按指定用途使用。 2. 扣押牲畜、商品,或管理、经营土地、工厂、作坊、机构等所需工具、设备的,执行法官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命有能力的保管人管理、经营,或更换保管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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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管人不得使用、经营、出借被扣物或使其受损,否则丧失保管费并承担赔偿;其为所有人或用益权人的,可在权利范围内按指定用途使用。 2. 扣押牲畜、商品,或管理、经营土地、工厂、作坊、机构等所需工具、设备的,执行法官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命有能力的保管人管理、经营,或更换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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