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响其他法律的前提下,下列财产不得扣押:1. 国家、各酋长国公共财产及宗教基金财产;2. 债务人、败诉方及与其同住且其死亡时依法由其扶养亲属的住宅,但住宅或共有份额已抵押且债务源于其价款的除外;3. 债务人必要衣物,其本人、家庭必要家具、厨具及六个月食物、燃料;4. 农民或渔猎者维持本人、受扶养人生活所需土地或农具;5. 赠与、遗赠作为临时或终身扶养、收入的财产或收益,以及法院暂定扶养或特定用途款项,但可扣四分之一清偿已定扶养债务;6. 附不得扣押条件的赠与、遗赠财产,且扣押债权人的债务产生在赠与、遗赠前,但已定扶养债务可在四分之一内扣押;7. 债务人亲自从事职业、行业所需书籍、工具、用品,但为其价款、维护费或已定扶养而扣押的除外;8. 独立于所服务不动产扣押的定着物,但为其价款、维护费的除外;9. 雇主处工资、薪金,即使转入银行账户,超过固定总额四分之一的部分;竞合时扶养债权优先;10. 享外交豁免的外国使馆、外交机构财产,以互惠为条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