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公证文书及经外国法院认证的和解记录,可按该国执行本国同类文书的相同条件,在本国获准执行。 2. 依第222条第2款相同程序、条件向执行法官申请;须确认文书、记录符合公证或认证国法律的执行条件,且不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方可准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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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公证文书及经外国法院认证的和解记录,可按该国执行本国同类文书的相同条件,在本国获准执行。 2. 依第222条第2款相同程序、条件向执行法官申请;须确认文书、记录符合公证或认证国法律的执行条件,且不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方可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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