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裁判、命令可按该国执行本国裁判、命令的相同条件,在本国获准执行。 2. 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官提交含第44条资料的申请;法官自提交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该命令可依裁判上诉规则、程序直接上诉。准予执行须确认:a. 本国法院对争议无专属管辖权,外国法院依其国际司法管辖规则有权审理;b. 裁判、命令由依作出国法律有权法院作出并适当认证;c. 当事人已被传唤并获适当代理;d. 依作出法院法律已有既判力,申请人提交证明或裁判本身载明;e. 不与本国法院先前裁判、命令冲突,且不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3. 作出决定前,执行法官可要求补充支持文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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