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义务人通过执行人员以独立文书,或在执行文书送达中声明选择。 2. 申请执行人在本国无住所、工作地点的,选择声明须指定本国地址,用于送达担保争议文件。 3. 利害关系人可在选择送达后三日内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争议保证人清偿能力、保管人可靠性或存入财产是否充足;决定终局。 4. 期限内无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执行法官取得保证人的保证承诺或保管人的接受承诺;载有该承诺的记录作为针对其相应义务的执行文书。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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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义务人通过执行人员以独立文书,或在执行文书送达中声明选择。 2. 申请执行人在本国无住所、工作地点的,选择声明须指定本国地址,用于送达担保争议文件。 3. 利害关系人可在选择送达后三日内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争议保证人清偿能力、保管人可靠性或存入财产是否充足;决定终局。 4. 期限内无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执行法官取得保证人的保证承诺或保管人的接受承诺;载有该承诺的记录作为针对其相应义务的执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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