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90条

1. 在不影响第185条第1款并作为第189条例外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不利裁判、决定所针对之人请求,撤回其评议室决定或终局裁判,限于:a. 法院或辅助机构的程序错误影响结果;b. 依据已废止法律,适用正确法律将改变案件结论;c. 未提交有权机构即违反合议庭或本院全体合议庭确立的司法原则,或违反本院稳定原则,或联邦与地方司法机关原则统一机构发布的原则。 2. 被不利裁判者向联邦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由获准出庭律师签署,并附二万迪拉姆保证金。法院依职权撤回的,由院长附技术办公室报告移交第3款机构。 3. 由五名未参与原决定、裁判的法官组成机构审理;在评议室以四名法官多数作出附理由决定。驳回申请的没收保证金;准许的,移交另一合议庭重新审理、裁判上诉,并退还保证金。 4. 移交或撤回申请在任何情形仅可一次,且不得在评议室决定或终局裁判作出满一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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