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85条

1. 准备法官就上诉理由及答复制作摘要报告;报告提交后,案件管理办公室将案卷交院长确定评议室审理日期。法院认为上诉权已消灭、程序无效、理由不属第175条,或所提法律问题已有本院司法原则且无理由变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记入庭审记录并简要说明理由。 2. 法院认为值得审理的,确定审理日期,宣读摘要报告后不经辩论,评议并裁判。 3. 法院认为需要口头辩论的,可听取当事人律师或当事人本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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