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期限为三十日。第171条第1至3项情形,自发现欺诈、伪造者承认或裁判确认伪造、伪证者被判有罪,或被扣文件出现之日起算;第6项自发现欺诈、串通或重大过失之日起算;第7项自向败诉方或其适当代表送达裁判之日起算。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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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期限为三十日。第171条第1至3项情形,自发现欺诈、伪造者承认或裁判确认伪造、伪证者被判有罪,或被扣文件出现之日起算;第6项自发现欺诈、串通或重大过失之日起算;第7项自向败诉方或其适当代表送达裁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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