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在其终局审级金额范围内作出的裁判、决定,可因违反涉及公共秩序的管辖规则、裁判或决定本身无效,或影响其结果的程序无效而上诉。 2. 该金额范围内的任何裁判、决定,如与尚无既判力的先前裁判、决定相反,均可上诉;先前裁判、决定在上诉提起时尚未成为终局的,依法视为同时被上诉。 3. 上诉人提交上诉时须向上诉法院金库存入二千迪拉姆保证金;多人以同一上诉状提出的,即使理由不同,缴一份即可。 4. 无缴款证明,案件管理办公室不受理上诉状;裁定上诉不被允许的,保证金依法没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