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诉期限自裁判作出次日起算。败诉方未出席任何审理庭期且未提交答辩备忘录,或诉讼因任何原因中止后恢复,其未出席恢复后的任何庭期且未提交备忘录的,自裁判送达日起算。 2. 发生诉讼中断事由,而裁判在未追加死亡、丧失诉讼能力或代表资格消灭者的继受人时作出的,期限自送达裁判日起算。 3. 裁判依第9、10条规定送达。 4. 未遵守裁判上诉期限,丧失上诉权,法院依职权裁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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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诉期限自裁判作出次日起算。败诉方未出席任何审理庭期且未提交答辩备忘录,或诉讼因任何原因中止后恢复,其未出席恢复后的任何庭期且未提交备忘录的,自裁判送达日起算。 2. 发生诉讼中断事由,而裁判在未追加死亡、丧失诉讼能力或代表资格消灭者的继受人时作出的,期限自送达裁判日起算。 3. 裁判依第9、10条规定送达。 4. 未遵守裁判上诉期限,丧失上诉权,法院依职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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