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付命令金额在一审法院终局审级金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债务人自命令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自决定作出日起。异议依通常起诉程序由主管支付命令法官审理,并遵守法院通行规则、程序。法官作出终结争议、不得上诉的终局裁判,理由在同一庭次存卷。 2. 在不影响第1款的前提下,金额超过该范围的支付命令,可依裁判上诉程序、期限上诉;上诉理由须登记时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3. 在遵守第45条第8款和第150条下,法院不经案件管理办公室准备,于上诉状送达完成后一周内在评议室裁判;必要时可开庭审理实体,但不得发回一审法院。 4. 但请求最初依通常起诉方式提出、监督法官签发支付命令,而上诉法院认定签发条件不具备的,应发回一审法院按通常诉讼方式审理。 5. 与支付命令同时作出的保全措施,适用支付命令异议、上诉的规则和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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