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143条 — Article (143)

Part Eleven: Writs of Debt

1. 债权有电子或纸质书面凭证、已届清偿期,且请求仅为数额确定的金钱债务,或特定物、种类和数量确定的动产时,不适用通常一审起诉规则,依以下各条办理。 2. 权利以商业票据证明的亦同,但依本法第212条第2款d项构成执行文书的支票除外。 3. 无论何种情形,请求利息、赔偿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妨碍申请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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