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院长应尽快将回避申请及附件交被申请法官查阅。 2. 法官应自查阅后七日内书面答复回避事实和理由;逾期未答复,或承认依法足以回避的理由,院长应命其自行回避。 3. 法官否认依法足以回避的理由时,院长指定审理合议庭并确定日期。案件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法官及主诉其他当事人,以便其依前条提出回避。合议庭在评议室调查,经听取申请人陈述及必要时或法官请求时听取法官意见后裁判;不得讯问法官或令其宣誓。 4. 首次申请辩论终结前提出的其他回避申请,均交同一合议庭一并裁判。 5. 即使申请人撤回,仍须继续审理并裁判。 6. 回避裁判公开宣告,不得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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