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88条

经中央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可共同设立一个或多个保险共同体,即若干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之间的集体安排,通过向共同基金缴纳保险费承保特定风险,该基金可用于弥补任何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依各共同体章程,为共同体利益提供任何保险类别或特定业务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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