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83条

1. 依经修订的2018年第(14)号《关于中央银行及金融机构和活动组织的联邦法令》以及2023年第(48)号《关于监管保险活动的联邦法令》发布的现行法规、决定、标准、指引及通告,应继续有效,直至发布替代法规、决定及通告。 2. 依本条第1款所述法律发布的法规、决定、标准、指引及通告中提及的定义和技术术语,应保持相同含义和解释,直至发布替代法规、决定及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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