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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93条
1. 收到公诉机关答复后十日内,破产部门将恢复权利申请案卷及异议连同其意见报告移送法院。 2. 法院安排紧急庭审,并通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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