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84条

法院就第278、279、280条犯罪定罪时,可禁止被告自破产程序终结日起不超过三年管理任何公司或从事商业活动。被定罪人姓名及刑罚登记于商业或职业登记簿;已有登记的,注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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