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281条刑事程序停止效力持续至法院决定批准或拒绝预防性和解建议、重组计划。 2. 建议或计划获批准的,刑事程序继续停止至执行完成。 3. 债务人取得执行完成决定的,公诉机关决定调查存档,刑事法院判决刑事诉讼终止;已有终局判决的,停止执行。 4. 作出终结或宣告预防性和解、重组程序无效的决定或判决时,刑事程序停止即结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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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281条刑事程序停止效力持续至法院决定批准或拒绝预防性和解建议、重组计划。 2. 建议或计划获批准的,刑事程序继续停止至执行完成。 3. 债务人取得执行完成决定的,公诉机关决定调查存档,刑事法院判决刑事诉讼终止;已有终局判决的,停止执行。 4. 作出终结或宣告预防性和解、重组程序无效的决定或判决时,刑事程序停止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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