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79条

下列人员处不超过一年监禁及(或)不超过二十万迪拉姆罚金:1. 明知自己不是债权人仍参加审议或投票者;2. 监督人或受托人故意提供、确认有关债务人状况的不正确信息,或泄露因依本法获任命而取得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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