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43条

1. 除处于预防性和解的公司外,合伙人、股东因未缴资本余额或其他原因欠公司的,法院可委托受托人追收并代表公司,即使公司处于重组且保留财产、业务管理。 2. 启动破产程序的,法院可授权受托人要求合伙人、股东支付尚未到期的未缴资本,并可将请求限于清偿公司债务所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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