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40条

1. 公司经理、清算人或其他人依本法申请启动程序,须取得普通合伙企业多数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多数普通合伙人、一人公司所有人股东,或其他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和解仅须受托人批准。 2. 申请列明提交时的普通合伙人,以及公司停止付款后退出但仍承担债务者,并载明各普通合伙人的住所、国籍及退出商业登记日期。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