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偶一方证明所有权的,可从另一方财产中取回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利继续负担于该财产。 2. 申请在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后提出的,须经法院许可方可交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Part Four: Common Provisions · Chapter One: Effects of Decision to Initiate the Proceedings
1. 配偶一方证明所有权的,可从另一方财产中取回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利继续负担于该财产。 2. 申请在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后提出的,须经法院许可方可交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