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38条

1. 配偶一方证明所有权的,可从另一方财产中取回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利继续负担于该财产。 2. 申请在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后提出的,须经法院许可方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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