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人提出申请的,应附破产程序状况及所采取措施的完整报告,证明已将和解条件提交债务人并给予至少十日发表意见,说明债务人是否提出意见及受托人评论。 2.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事先通知受托人和解条件,请其提供意见及破产状况、已采取措施的报告。 3. 受托人自获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需材料。债务人在申请中证明已采取该等措施,列明受托人意见及其评论;受托人答复的,附其报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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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提出申请的,应附破产程序状况及所采取措施的完整报告,证明已将和解条件提交债务人并给予至少十日发表意见,说明债务人是否提出意见及受托人评论。 2.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事先通知受托人和解条件,请其提供意见及破产状况、已采取措施的报告。 3. 受托人自获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需材料。债务人在申请中证明已采取该等措施,列明受托人意见及其评论;受托人答复的,附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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